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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是自主權。
2、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用人單位病假工資支付辦法,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80%自主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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