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姓名給“色狼”上點壓力?
南方都市報消息,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開的一組行政處罰結果攪動了網絡,這恐怕連執法的杭州市公安局都會覺得意外。遭到處罰的主要是一批被稱作“色狼”或“咸豬手”的不法分子,3月以來,杭州地鐵公安已經處理了十多起或“猥褻”、或“侵犯隱私”、或“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案件。此次之所以引起關注,是因為這些不法分子的真實姓名連同違法事實一道“被公開”了。
“色狼”被公開后,有人點贊,有人質疑。目前,已經有法律界人士在媒體等公開渠道回應了部分網民對這一舉措是否侵犯個人隱私的疑問,且肯定了該舉措的警示、震懾作用。在這一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探討三個問題。
首先,要不要關心“色狼”的隱私權?當然要。必須要明確的是,杭州公安實名公開地鐵“色狼”的舉措是依法依規進行的,絕不是僅憑道德立場所做的判斷。《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寫明了依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處罰結果“上網”的要求,其中第五條規定了不予網上公開的四種情形,第七條規定了公開信息時的“三點隱去”。此次新聞事件中涉及的所有公開內容均合乎上述規定。
當然,追問不法分子的隱私權本身是公民法治意識的體現,應當肯定提出質疑的網民所具有的法治精神。要知道,即便是不法分子,對其隱私權的保護仍然是載入民法典的,其第一百一十條明確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又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公開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
不過,隱私也是有邊界的。第一,此次公開是出于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目的,第二,杭州公安僅公布了行為人的姓名,并未公布更為詳細信息,姓名與行為人之間沒有具體的對應關系。作為一種聲譽罰,公開尺度適當,主要還是為了警示。
其次,關注不法分子是不是對受害者的無視?應當提醒,探討法治框架下執法單位的行為舉措不能倒向替不法行為本身的辯護。在輿論議題上,既要支持杭州公安依法作出的處罰決定,也要主動參與到對“色狼”和“咸豬手”的批評和打擊之中,維護道德法治和公序良俗。同時,對遭受不法侵害的公眾也有必要提供一定幫助,主要是心理疏導和法律支持。
最后,是杭州市的信息公開本身。網上針對這次新聞事件存在著一種“建議全國推廣”的聲音,這種聲音的背后反映了此類處罰公開的不尋常、不常見,與之相對應的是,近年來,地鐵公交內猥褻婦女成為社會痛點,全民喊打已經形成高度共識。如何更好震懾相關違法行為,通過個案形成警示、教育<愛尬聊_百科大全>作用,公開是一個辦法。
說到底,杭州此次的一批處罰決定之所以能“闖入”熱搜榜,歸根結底還是因為“被公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