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詐騙50萬二審改判無罪 報案人欲申請抗訴向法院索要判決書遭拒?
@大風新聞消息,河南省固始縣的何女士弄不明白,自己報的案,并且參加了一審,收到了被告人因詐騙罪被判刑10年的判決書,但到了二審,法院既未通知她開庭,也沒有向她下發被告人改判無罪的判決書。“我想申請檢察院抗訴,多次向二審法院索要判決書,法院說我不是當事人,拒絕向我提供。”
公司法人代表報案被詐騙50萬,
兩年多后警方立案偵查
何女士是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人,今年55歲,案發時系某公司法人代表。2023年8月7日下午,何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詳細講述了她的案件。
何女士回憶,2013年6月,經朋友介紹,她在鄭州認識了1959年出生的黃某。黃某說信陽市有個8000萬元的投資項目,他認識時任市領導,可以幫忙介紹。何女士說她沒有那么多錢投資,黃某說,他認識一個名叫黃某某的領導,是財政部領導,可以解決資金問題,但是必須給這個領導花點錢,先給對方匯50萬元。
2014年3月,何女士讓女兒給黃某某匯了50萬元。此后,何女士多次到鄭州找黃某問項目的事情,黃某總是說工程還在研究過程中,簽訂合同的事一拖再拖。何女士感覺受騙后,通過黃某給她的賬號,查到了黃某某是1993年出生,何女士才知道自己被騙。多次聯系黃某,一直無法聯系上。經過打聽,何女士才知道,黃某的真名并不叫黃某,身份證上的名字是黃某1。
2015年12月,何女士向當地警方報案。警方依據當時的證據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何女士不斷反映,警方經過補充偵查,于2018年7月決定立案偵查。2018年8月,黃某1被鄭州警方抓獲,隨后被帶回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
案件一波三折,判決反反復復最終改判無罪
2019年11月,信陽市平橋區檢察院指控黃某1犯詐騙罪,向平橋區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30日,平橋區法院一審以“現有證據不夠充分,達不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作有罪判決所應達到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判決黃某1無罪。
一審宣判后,平橋區檢察院提出抗訴。信陽市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黃某1謊稱自己叫“黃某”,與被害人何女士結識后,黃某1虛構自己認識信陽市領導,可為何女士介紹項目以及可以聯系到財政部的黃某某為何女士解決工程所需資金等事實,以需要何女士支付黃某某50萬元好處費為由,騙取錢財。
2014年3月25日,被害人何女士基于對黃某1的信任,被黃某1騙走50萬元,錢款匯至黃某1兒子的賬戶內。此款被黃某1用于個人消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1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意見,辯稱“黃某”這個名字他用了幾十年了,是他的小名,他沒有用黃某這個名字詐騙。他與何女士是合作,50萬元是何女士在另一項目給他的前期報酬。他和何女士等人簽訂有合同,50萬元是應得的。其辯護人也稱,公訴人對黃某1涉嫌詐騙的指控缺乏有效證據支撐,黃某1涉嫌詐騙罪不能成立。
平橋區法院重審認為,被告人黃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
2022年9月24日,平橋區法院重審宣判:被告人黃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黃某1退賠違法所得50萬元,返還被害人何女士。
何女士介紹,之前的兩次一審,她都參加了庭審,并于2022年12月底拿到重審判決書。重審宣判后,黃某1提出上訴。
“2023年2月,信陽市中院重審此案時,法院沒有通知我參加。3月下旬,當我獲悉黃某1被二審法院改判無罪、釋放后,我始終不相信這是真的,因為信陽中院并未向我下發二審判決書。”何女士說,當她向平橋區法院、平橋區檢察院核實時,對方都說黃某1確實被改判無罪已經獲釋,她這才知道二審法院確實改判了。
被害人稱多次索要二審判決書,
信陽中院以“不是當事人”為由拒絕
何女士稱,確認黃某1被改判無罪、釋放的消息后,她和家人想申請檢察院抗訴,但由于沒有二審判決書,他們不知如何下手。
“二審改判后,我多次找信陽中院主審法官索要二審判決書,但一直聯系不上。沒辦法,我只能向信陽中院信訪室反映,信訪室說這事不歸他們管,還得找主審法官。”
何女士說,后面她再聯系信陽中院,工作人員說,她不是當事人,二審判決書可以給她,也可以不給她。
“我是案件的被害人,是我報的案,案件結果與我的利益息息相關,為什么我就不是當事人?如果我不是當事人,為什么一審、重審法院都讓我出庭?”
何女士說,她對信陽中院的答復難以理解,不久前又向信陽市檢察院作了反映,檢察院說她就是案件當事人,她有權向信陽中院索要二審判決書。
信陽中院二審是否改判黃某1無罪?何女士反映是否屬實?
8月7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多次致電信陽中院主審法官,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發短信也無回復。
信陽中院負責人稱,何女士反映的情況他不了解,待其了解后讓具體承辦人對接記者。截至發<愛尬聊_尬聊百科>稿,信陽中院并未有人就此事聯系記者。
當天下午,信陽市平橋區法院、檢察院相關人員證實,何女士反映的情況屬實,信陽中院確實于今年3月改判黃某1無罪。平橋區法院工作人員稱,他們有二審判決書,但按相關規定,二審判決書不能由他們提供給何女士,何女士只能找信陽中院索要。
何女士說,他們咨詢了律師,申請抗訴的時效只有6個月,如果從3月二審改判日期算起,9月底就到期了。可他們現在連二審判決書都沒拿到,不知道二審法院究竟是因為什么原因改判黃某1無罪,心里非常著急。
律師說法:
法律規定被害人屬“當事人”,
法院應向其送達判決書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究竟是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法院該不該向被害人送達判決書?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祚良介紹,刑事訴訟法規定,宣判后判決書是要送達“當事人”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
他稱,《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劉祚良介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何女士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去信陽市中院索要二審判決書,如果信陽市中院不給,何女士可以給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各領導寫反映材料,同時也可以給檢察院交反映材料。”劉祚良最后建議。
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辯律師付士峰對此給予實操層面上的法律解讀:
他介紹,依據《刑訴解釋》第303條,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被害人死亡,其近親屬申請領取判決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提供。
從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定上看,判決書“應當”送達的對象似乎沒有被害人,但《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已明確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換言之,“當事人”肯定是包括“被害人”的。所以,人民法院應當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送達一審、二審刑事判決。
付士峰律師進一步解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刑訴解釋》第451條及《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9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但要注意三個細節:一是提出申訴并遞交《刑事申訴狀》,不等于啟動再審,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二是向檢察院提出申訴具有“殿后性特征”,實操建議先走法院口,再走檢察院系統,防止申訴之路被提前堵死。三是原則上,人民法院對刑案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結合本案的特殊性,站在當事人的立場出發,付士峰律師建議,何女士可以被害人的身份,先向信陽市中院申訴并要求啟動再審審查程序,而后再申訴到信陽市人民檢察院,要求其提出抗訴或提出再審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