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較輕屬放松管控?
南方都市報消息,8月15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一起備案審查工作案例,對地方物業管理條例中“私拆承重墻處罰標準”等多個問題進行審查,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立備案審查案例指導制度以來發布的第2起案例。
南都記者關注到,今年以來,私拆承重墻引發的安全隱患事件頻發,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哈爾濱居民樓拆承重墻致200多戶居民緊急疏散”等事件持續引發關注。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結構和承重結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有的省份在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處罰為“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審查認為,地方的處罰規定明顯較輕,地方性法規應當嚴格執行上位法有關規定,不應放松管控,降低處罰幅度。
私拆承重墻,地方處罰標準過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糾正
今年以來,裝修中私拆承重墻事件頻頻進入公眾視野。
4月底,“黑龍江哈爾濱一居民樓裝修拆承重墻導致200多戶居民緊急疏散事件”沖上熱搜,后公安機關對4名相關責任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幾乎同時段,“廣州白云區嶺南新世界一業主私拆承重墻事件”也引發廣泛關注,有新世界業主稱,同樓業主私自打拆承重墻,導致房屋出現墻體裂紋、地板下沉等問題。
裝修私拆承重墻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私自實施也會導致相應處罰。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結構和承重結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有的省份物業管理條例降低了私拆承重墻的罰款數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發現,某省地方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認為,地方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明顯低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罰款額度,屬于放松管控,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而且地方的規定是“可處”罰款,國務院的規定是“并處”,地方的處罰規定明顯較輕。
“實踐中因私拆承重墻而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案例時有發生,引起輿論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堅決遏制私拆承重墻等違法違規行為。制定機關對此應當給予高度重視,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涉及公共安全,地方性法規應當嚴格執行上位法有關規定,不應放松管控,降低處罰幅度。
小區供水供電設施所有權屬供水供電企業?
全國人大法工委:違背民法典規定,屬業主共有
除對地方物業管理條例中損壞房屋承重結構處罰幅度規定審查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對地方物業管理條例能否規定供水、供電等設備所有權移交給經營單位作出審查。
近年來,老舊小區供水、供電設備常常面臨管網老化“超期服役”等問題,也極易引發來維修管理責任承擔糾紛。
為促使供水、供電企業承擔起設備養護的責任,某省甚至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將設備所有權移交給供水供電企業。規定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應當將變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所有權移交給組織安裝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并負責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管理、維修、養護和更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了解到這一情況,審查認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住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二百七十四條中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共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這也意味著,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對建筑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屬于業主共有部分的變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應當屬于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能將其所有權移交給相關專業經營單位。
此外,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認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屬于業主共有,并不影響相關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責任。地方物業管理條例關于建設單位應當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所有權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的規定,涉及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地方性法規無權作出上述規定。
地方立法稱未實際入住應少交物業費
全國人大法工委:違背民法典,實踐中業主可與物業協商
業主未實際入住的情況下,是否還需要繳納物業費?
對此,某省地方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后,業主未實際入住使用的,應交納物業服務費總額百分之七十的費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認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實踐中,未實際入住業主是否可以減免物業費,可以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未約定的,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認為,地方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未實際入住使用,一律交納物業費總額百分之七十的費用,缺乏上位法依據,實踐中也比較難操作,容易引發糾紛,地方性法規對此不宜直接作出規定,當予以糾正。
全國人大連發2例備案審查指導性案例
地方法規、司法解釋存同類問題應及時修改廢除
值得一提<愛尬聊_百科>的是,備案審查案例指導制度是“推動解決地方立法共性問題,統一審查標準和尺度”的重要舉措。
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探索建立備案審查案例指導制度,選編有關事例實例作為備案審查工作案例印送地方人大參考,同時收集整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審查糾正處理的典型事例139件,作為工作交流材料。
2023年1月13日,中國人大網首次公布了第一號備案審查指導性工作案例,對地方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提出了審查研究意見。
談及備案審查案例指導制度發揮的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嚴冬峰告訴南都記者,備案審查案例指導制度可以使備案審查工作進一步透明化,向社會公眾公開。同時,通過公布案例也可以發揮其指導作用,其他法規、司法解釋中的同類問題,制定機關應當對照指導案例修改廢除,也可以對未來立法機關進行立法作出指導。此外,備案審查學術界也可以將指導案例作為研究和參考的素材。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翔認為,每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發布的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中會公布一些案例,但相對缺乏及時性,而定期發布指導性案例的方式,可以將備案審查工作及時呈現,提高備案審查的透明度和公眾知曉度。
張翔還提到,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備案審查意見的作出是非常慎重的,也做了很多討論,但受限于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篇幅,寫入報告的案例往往比較簡短,對案例的說理不夠。通過發布指導案例的方式,可以使備案審查說理部分更充分呈現在公眾面前,無論對于備案審查工作推進,還是對于學術研究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在張翔看來,備案審查研究意見有普遍約束力,指導性案例公布后,可以促進其他地方性法規中的類似問題及時糾正。而有些案例雖然沒有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布,事實上也起到了糾正類似問題的作用。
他舉例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在2020年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中,對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出租車司機本地戶籍限制作出審查,備案審查報告公布后,一些城市修改了當地網約車管理辦法,對司機戶籍限制松綁,對于促進就業、營造公平就業的環境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隨著第一號和第二號指導性案例的公布,備案審查案例指導制度也在逐步形成,希望以后指導性案例能更多一些。”張翔稱。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備案審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王鍇看來,我國的立法體制是一元多層級的,相對應地,備案審查的主體也是多元的,但對同一法律問題的判斷不能多元,因此需要通過“案例指導制度”來統一地方對法律問題的認識,進而統一審查結論,避免結論沖突。
此外,王鍇還提到,案例指導制度還可以給地方人大常委會提供線索,地方人大常委會可以比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案例,對地方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審查是否存在類似的違法情形,也體現出備案審查的“上下聯動”。
南都記者了解到,按照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常態化發布指導案例,及時從備案審查糾正的問題法規中,甄選出有代表性意義的案例,對外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