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浮橋案”再審將擇期宣判 檢方建議改判部分被告人無罪?
澎湃新聞消息,11月13日上午9時,吉林白城中院開庭再審吉林浮橋案,澎湃新聞從參與庭審人員處獲悉,下午5時許庭審結束,法院稱將擇期宣判。
2023年7月,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黃德義等18位村民因私搭浮橋被判刑一事受到公眾關注。9月,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案符合再審條件。
11月13日,該案再審開庭,參與庭審人員表示,庭審過程中,檢方當庭建議對部分被告人改判無罪,建議對部分被告人定罪免罰,但仍然堅持對黃德義本人的指控,認為其構成犯罪。
村民黃德義在該案中備受社會關注,他被指控出資并組織私自建船體浮橋向車輛收費。
上述參與庭審人員介紹,本次審理中,公安機關補充提交了部分與被告人破壞河道相關的證人證言。但黃德義代理律師當庭質疑補充證據的合法性,其認為這些證據超出原審范圍,原審起訴書和判決書并未提及破壞河道的問題,并且其認為公安機關補充提交的證言間不能互相印證。
參與庭審人員說,庭審上黃德義堅持否認自己曾有破壞河道的行為。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吉林白城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村民黃德義原是當地一所小學的教師,他稱為了方便兒子去對岸種地,也為了方便別人,便張決定在當地的洮兒河上建橋。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德義伙同黃德軍、黃德友在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洮兒河河道私自建船體浮橋,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黃剛、黃永幫黃德義收費。
2018年,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并強制黃德義拆除浮橋。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德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其余17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罰,均宣告緩刑。
一審宣判后,黃德義等未上訴。但此后黃德義以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為由提起申訴。
2023年3月31日,洮南市法院駁回黃德義提出的申訴,理由為黃德義申訴理由不符合重審條件。
2023年6月26日,黃德義繼續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后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18位村民因私搭浮橋尋釁滋事一案受到公眾關注。
編輯:周楊責編:廖異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