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強奸案”宣判 準夫妻不是否定強奸的必然理由?
澎湃新聞消息,12月25日,備受關注的山西陽高“訂婚強奸案”一審宣判。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席某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婚介所介紹認識后于5月1日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在雙方的準婚房內,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被害人于當晚打電話報警。5月5日席某某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本案一開始之所以吸引眼球,大約是因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存在婚約關系,加上犯罪現場恰好發生在準新房內。然而,在法律上“準夫妻”和“準新房”的關系并不影響司法對強奸罪的判斷。
根據刑法規定,判斷強奸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在于“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退一步而言,只要行為人違背了婦女意志,即便強奸行為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不必然排除強奸罪的成立。更不用說屬于戀愛階段的訂婚期間,這正是分析問題的法律思維。
而如何證明“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則是強奸案件的普遍難題,本案顯然也不例外,從審理期限就可見一斑。
據媒體報道,本案一審審查起訴時間是2023年6月27日,按照刑訴法規定,一審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但一審法院至今才宣判,說明法院認為本案存在可以延期審理情形,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延期了3個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延期審理有4種情形,本案既不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也不屬于“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及“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那么法院決定延期的唯一理由即是“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見,證明強奸的證據認定應是本案審理中最疑難的問題。這也是該類案件案發時的空間與環境所決定的。
強奸案大都發生在隱私空間,現場沒有第三者,往往也沒有監控錄像,如何證明案發時雙方的性行為屬于男方“違背婦女意志”就易成疑問。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要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尤其是被告人不認罪時,更要確保所有在案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所以,強奸案不能僅看被害一方的口供,也不是說只要被害人事后報了案就證明被告人構成強奸罪。
實踐中,對于強奸與否,應當堅持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綜合判定。事前方面,應審查男女雙方有無發生性行為的關系基礎,對于非戀人關系的普通朋友甚至陌生人,強奸的可能性更高。事中方面,應重點搜集在場物證,并審查男女雙方筆錄與案發現場客觀證據是否相互印證,重點對報案人進行身體檢查,對案發現場周圍可能出現的人物進行詢問。事后方面,女方報警的間隔時間,女方事后向他人傾訴,女方的行為表現,雙方溝通談判記錄等也能回溯案發事實情況。當然,在事前、事中、事后三階段判斷中,事中的重要程度高,事后與事前只是起輔助性判斷作用。
熟人強奸一直是強奸案件的主要類型。美國作家羅賓·沃肖通過對美國大學校園的調查,在全美首部性暴力調查報告《危險的熟人》中披露出令人震驚的事實:在遭遇過強奸或者強奸未遂的被害人中,80%的女性認識行為人。我國近年來的案件調查也證明,強奸案件大部分都是熟人作案,未成年人被性侵類案件熟人作案率更高。
熟人強奸一方面帶來被害人權利保障難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容易因降低證據標準產生冤假錯案。這就對司法機關審查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雙方認識時間太短,感情基礎不牢靠,可能是法官對這起案件認定有罪的“自由心證”。不過,由于強奸罪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具體認定依據不公開,就不能就具體案情進行評價。但不管怎樣,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時,司法機關還是應堅持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堅決做到疑罪從無,而不是將就從輕。目前,涉事男方當庭提出上訴,不妨看后續進展。
預防熟人強奸,就女性而言,在生活中要注意提高防止被害的意識,特別是在與男性多帶帶相處時,女性的自我保護意識一刻不能放松。就男性而言,與女方發生親密關系不等同于性關系,若尋求發生性關系務必要征得對方的同意,必須考慮到即便當時的氛圍非常曖昧,也不能推斷女方同意發生性關系,更不可以“她不同意怎么跟我開房”這種邏輯來反證自己行為的合法性。這或許也是“訂婚強奸案”給我們的一種警示。
編輯:周楊責編:廖異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