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就開會 周末就培訓 還不給加班費?上海男子將公司告上法庭?
勞動報微信公號消息,下班后組織開會,周末被安排參加培訓,頻繁碎片式加班換來的卻是一紙休書,被辭退還拿不到加班工資。氣憤之余,上海這位打工人將公司告上法院。
一到下班就開會,一到周末就培訓。憑啥不給加班費?
2021年,小姚進入上海某公司擔任營運總監,自覺已全身心投入工作,且犧牲了很多周末和休息時間,不料卻在兩個月后被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雇。
小姚決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在休息時間參加會議、培訓產生的加班費。
仲裁雖支持了賠償金,但未支持加班工資,小姚不服仲裁裁決,決定與東家對簿公堂,于是起訴到松江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平時延時、休息日加班工資1.7萬余元。
法庭上,小姚表示
■ 入職后他多次周末被外派出差、參加培訓,且不允許請假。
■ 另有多個工作日下午五點半后接到工作例會通知,同樣不允許請假。
■ 領導還在周五晚上通知其在周日晚之前完成某工作任務,這些都有釘釘打卡記錄證實。
對此,被告則表示,員工手冊規定了加班審批制度,加班需要領導審批,否則不能視為加班,小姚的加班未經過審批,且培訓遵循自愿原則,因此不能視為加班。
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加班需釘釘申請,報部門主管審批并操作,考勤管理員審核備案,未經事先批準,在非工作時間進行一定的工作,一律不作為加班處理。
那么,開會、培訓是否屬于加班?未經審批的加班真的不屬于加班?法院給出了答案:
開會、培訓屬于加班
法院:支付加班費1.2萬余元
上海松江法院泗涇法庭張水紅法官認為↓↓↓
■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這些開會培訓都是用人單位發起、組織和安排的,確實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應當計入為加班工資;
■ 如果員工有證據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即使沒有審批,也有權主張加班費。
鑒于小姚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釘釘打卡等證據,能夠證明用人單位安排了他的加班且沒有進行調休,最終,法院支持了小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訴請。
經核算,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姚某平時延時、休息日加班工資1.2萬余元。
碎片式加班如何認定?
加班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為完成工作任務而延時工作的時間。
如果有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關于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培訓不屬加班的規定,免除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責任,應屬無效。
還有的用人單位盡管規定了加班審批手續,但在實際執行中卻是職工加班時先填寫加班審批單,然后在申請調休時再進行審批,這就與規章制度相矛盾。
但有的勞動者僅憑非工作時間收到的一張外出培訓通知,或下班前十分鐘收到的一個參加短會的指令,就主張自己的所謂碎片化加班,未必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碎片式工作有可能屬于加班,但如果只是在下班后偶爾回復嗯收到明天見之類,一般不認定為加班。
勞動微評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辦公突破了時間與空間的界限,下班與上班的邊界也變得逐漸模糊。現實中的隱形加班現象普遍存在,打工人們卻只能暗自叫苦。
完整的休息時間無法保障,也會影響到第二天的工作效率和工作心情。對于企業而言,加班文化的盛行伴隨著人才與骨干的高流失率。隱形加班消耗的不僅是員工的精力,更是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
面對隱形加班,規矩不能隱形。在當前互聯網時代,有關部門對于加班的定義需要重新定義。
■ 是否提供實際工作內容應當替代是否身處工作場所,成為考量是否加班的主要依據。
■ 對于加班時間的計算也應當提供更加精確的計算方式,讓碎片化的加班時間也能享受到加班薪酬的補貼。
■ 工會和勞動監察部門要筑牢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銅墻鐵壁,加大對于企業的監督;而對于企業而言,與員工之間建立平等的合作關系,并非是一紙合同上的空話而已。
人是企業立足之本,尊重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是企業長久發展的根本所在。
編輯:牟慧蘭責編:廖異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