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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

紅星新聞消息,2月23日,北京的宿先生稱其在哈爾濱旅游途中,所在旅行社違背了先前無額外自費項目的承諾,在去雪鄉的大巴上,要求旅客另行購買價值1650元的自費景點門票套餐,不買則無法進景區,未買的游客被安排在景區外等候。

來自江蘇的喬先生也在同一家旅行社遇到了相似的情況。針對上述游客反映的情況,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哈爾濱市香坊區文旅局旅游科,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上述旅行社已被相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于今年2月5日開始執行。

而根據宿先生最新的說法,他26日接到香坊區文旅局電話,文旅局表示不附帶任何先決條件,由文旅局先行賠付,再進一步協商解決。

有旅客反映類似遭遇:

不交錢就在車上等三四個小時

2月23日,北京的宿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在哈爾濱旅游時,其所在旅行社違背了事先作出的無后期自費項目的承諾,要求旅客另行購買自費景點門票套餐。宿先生回憶,他在平臺報名參加了哈爾濱得意游旅行社的雪鄉旅游項目,時間為1月19日至1月23日,平臺宣傳頁面也稱,無任何隱形消費,強制消費。1月19日到達哈爾濱后,他在酒店向旅行社人員繳納2人份的團費2880元,在現場再次確認后續沒有自費旅游項目。但在1月20日去雪鄉的大巴上,導游要求另行購買1650元的自費景點門票套餐,不買則無法進景區。

這個導游在銷售自費項目的時候,沒有出示旅行社的紙質合同,只是給了一個手寫的單子,上面寫了一些游玩項目,還必須全部購買,收取的費用進入了他個人的賬戶。我被迫購買了,未買的游客被安排在景區外等候。宿先生說,我當時交了錢,旅游完后投訴了該旅行社。

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

旅行社人員出示的手寫團體套餐項目單受訪者供圖

21日,在從雪鄉返回哈爾濱的途中,旅行社人員又給了我們一張紙質的東西讓簽字,在吃晚餐的時候擋住了,就露出個簽名的地方讓我們簽。宿先生補充道,后續在調解過程中,香坊區文旅局的人拍照給我看了之后,我才發現這是個補充協議。

宿先生介紹,在補充協議上,列出了他們額外自費項目的各個單項和價格,但補充協議上的部分項目與旅行社一開始通過網絡發送的電子行程單相重合,相當于我們為一些同樣的項目付了兩次費用。

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

返回哈爾濱的途中旅行社人員讓宿先生簽訂補充協議。受訪者供圖

后續,宿先生向哈爾濱12345熱線投訴該旅行社及其導游的違法操作,要求查處該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并賠償游客損失,香坊區文旅局立案受理。前期階段,經過調解旅行社同意和解并賠償宿先生夫妻兩人各1000塊錢,但要求宿先生刪除網上所有言論。過了兩天,旅行社提出它要去做法務鑒定,之后就一直不見蹤影。宿先生說,最近一次有相關消息是在2月23日,旅行社又表示不接受調解。

而根據宿先生最新的說法,他26日接到香坊區文旅局電話,文旅局表示不附帶任何先決條件,由文旅局先行賠付,再進一步協商解決。

2月21日,江蘇的喬先生也反映了在同樣的旅行社遇到的相似遭遇,稱上述哈爾濱得意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違背承諾額外收費實際游玩項目與承諾項目不符住宿環境與餐飲標準與承諾不符等問題。

喬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去年12月份,他報了該公司提供的哈爾濱特色精品團,從12月30日到今年1月4日五天四晚,加上包炕和續住費用共3600元。喬先生稱,在旅游途中,導游又叫他們再次繳納費用,并稱不交錢就在車上等上三四個小時,不得已之下,喬先生又額外支付了3000多塊錢,結果有些原定的項目都沒有玩,最后還不退錢。

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

房間網圖和實圖對比受訪者供圖

除此之外,在這五天當中,喬先生稱數次被坑。首先在接車過程中,司機利用信息差帶我們去高價購置后續會再租的物品;然后是承諾的中央大街五星酒店變成了偏遠地區的酒店;接著在跟團后,承諾的10人精品團變成了30人大團,一路上吃住條件與所承諾相差巨大,原定的四人炕變成單間。喬先生說。

文旅局:已責令該旅行社停業整頓3個月

天眼查顯示,哈爾濱得意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位于哈爾濱市,從事商務服務業。記者致電該旅行公司電話,截至發稿未獲回復。針對上述游客反映的旅行社問題,2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哈爾濱市香坊區文旅局旅游科,工作人員回復稱,執法部門已責令該旅行社停業整頓3個月,從今年2月5日開始執行。

針對旅行社中途變相強迫旅客購買額外旅游套餐等問題,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介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41條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行社構成違約,游客可拒絕支付額外費用。

同時,趙良善強調,若游客被動簽訂補充協議,且該補充協議是在游客存在重大誤解或受欺詐情形下簽訂的,依據《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以及《民法典》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游客可依法要求撤銷該補充協議。

趙良善建議,游客在與旅行社簽約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如有異議,要當場提出修改意見。當糾紛發生時,旅行社盡量與游客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游客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反饋,由當地消費者協會調處;或者直接訴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編輯:高鑫責編:廖異審核:馮飛

編輯 舉報 2024-02-2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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