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風險 合理對抗不用賠?
南方都市報消息,籃球活動深受很多人的喜愛,但競技運動往往伴隨著一定的風險。如果因自行參加打籃球而受傷,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4月10日,南都記者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二審審結了一起身體權糾紛,判決一名因打球而受傷的男子自行承擔損害后果,駁回其要求賠償的訴請。
案情顯示,2022年7月的某天,小吳與小李在某籃球場自發參加籃球友誼賽。其間,小李在手持籃球向籃板靠近的過程中,與小吳發生肢體接觸,小李的右手臂有向外用力推的動作,小吳趔趄了幾下后摔倒在地。事故導致小吳牙齒受傷,后其到醫院進行治療。小吳認為小李是故意推倒才導致自己受傷,便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東莞第三法院一審駁回小吳的訴訟請求,小吳不服,提起上訴。
東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小吳與小李之前相互不認識,雙方和其他人一起參加籃球友誼賽。而籃球運動是具有一定對抗性和危險性的競技體育運動,參與者應對該運動的合理風險有所認識,包括但不限于參加者之間因身體接觸、沖撞甚至一方犯規所導致的身體損傷。
本案中,小吳作為經常參與籃球運動的成年人,理應充分知曉籃球運動的合理風險,且籃球比賽對抗性更強,小李比小吳強壯,小李持球進攻中,小吳上前側身阻擋導致受傷,并無證據證明小李在此過程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因此,小吳的受傷應屬籃球運動中的合理風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由小吳自行承擔損害后果。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辦法官表示,民法典設立的自甘風險條款明確了適用條件和阻卻事由,鼓勵文體活動參與者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對抗,既保護了參加者的基本權利,又使得文體活動能夠規范、有序地開展。
本案中,原、被告進行的籃球運動是一項身體直接接觸、具有對抗性的競技體育運動,存在潛在的運動傷害風險。參與者自愿參加運動,應認為參與運動者默示他人在符合運動規則的情況下,愿意承受對抗運動中產生的損害,即應適用自甘風險的法律規定。本案原告主張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證明被告的行為達到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故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后果不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周楊責編:周尚斗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