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留卿等藝術品“套路賣”特大詐騙案二審宣判 44人被判刑?
法治日報消息,5月22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謝留卿等63人詐騙抗訴、上訴一案,對被告人謝留卿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千五百萬元;對劉艷芳等43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對陳丹等11名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對王夢閣等8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被告人宣告無罪。
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21名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檢辯雙方均提交了大量證據,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充分聽取了檢辯雙方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謝留卿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團,以他人名義在鄭州、北京設立北京中金鼎盛國際藝術品收藏有限公司等公司,采取虛構產品作者、虛構作者授權、虛構作者頭銜和成就、冒充拍賣行、冒充同行、搶名額、承諾回購等欺騙手段向客戶推銷產品,騙取安徽、黑龍江、四川、北京、內蒙古等近20個省市自治區的被害人錢款共計1670余萬元。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謝留卿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實施多起詐騙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參與人數眾多、主要成員穩定、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以謝留卿為首要分子,劉艷芳、張紅芳為主犯,其他參加者為一般成員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中老年人為目標群體,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實施詐騙,反復誘騙被害人購買涉案產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銷,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況差需要借貸,仍持續對其實施詐騙,以致多名被害人債臺高筑、賣房還債,生活陷入困境。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證據,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被害人和原審被告人親屬旁聽了庭審。
編輯:周楊責編:周尚斗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