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聯合親弟轉移兒子的死亡賠償款 法院判了!?
廣西法治日報微信公號 消息,前夫收到兒子的事故賠償款后無償轉讓給弟弟,導致前妻未獲分文賠款。為追回錢款,前妻訴至法院。
這是發生在柳州市魚峰區的一起案件,法院審理后,依法撤銷無償轉讓行為,保障失兒母親權益。
01 基本案情
柳曉與李家雄曾是夫妻,育有3個子女。2020年6月2日,柳曉與李家雄經法院判決離婚,其中婚生兒子李聰由李家雄撫養。2021年12月3日,李聰因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2022年10月9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李家雄、柳曉賠償李聰的事故損失共計60萬元。11月1日,保險公司將賠款支付至李家雄的賬戶,李家雄于收款次日向弟弟李家榮轉賬60萬元。
柳曉將前夫李家雄訴至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李家雄向柳曉支付李聰的死亡賠償金20萬元。判決生效后,柳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李家雄名下沒有錢款可供執行。
柳曉認為,李家雄收到賠償款后向李家榮轉款60萬元的行為,是在無償轉讓財產,于是訴至魚峰區法院,請求判令撤銷李家雄給李家榮轉賬60萬元中涉及柳曉的20萬元賠償款的行為;李家榮向柳曉返還賠償款20萬元及利息。
李家雄、李家榮辯稱,雙方轉款60萬元是借貸行為。李家榮1個月后將存款取現歸還李家雄,李家雄當天向李家榮出具收條,寫明收到60萬元。
02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債權人主張撤銷權之訴成立應滿足三個要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人存在無償處分的行為;債務人無償處分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根據已生效的民事判決,保險公司應向柳曉及李家雄賠償事故損失共60萬元。因此,即便保險公司向李家雄個人賬戶支付全額賠款,但李家雄應該知道該款是他與柳曉共同享有。李家雄收到賠償款后,沒有和柳曉進一步協商分配方案,而是于次日轉給李家榮,雙方沒有提供彼此存在借款、經濟往來等證據,李家雄的轉款行為屬于無償處分。
柳曉對李聰的死亡賠償金享有20萬元份額。后因李家雄沒有履行義務,柳曉申請強制執行,但一直沒能執行完畢。可見李家雄將款項無償轉讓給李家榮的行為確實影響了柳曉債權的實現。根據民法典第538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規定,應撤銷李家雄向李家榮所轉款項60萬元中的20萬元款項的行為。
上述轉款行為被撤銷后,李家榮應向李家雄返還屬于柳曉應得部分的20萬元。但考慮到該案實際情況及李家榮與李家雄之間的利害關系,法院判定由李家榮直接將上述款項履行至法院代管款賬戶。
魚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李家雄向李家榮轉款60萬元中的20萬元的行為;李家榮向李家雄返還20萬元至法院代管款賬戶。
李家榮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柳州市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相比其他債權人撤銷之訴的案件,該案特殊之處在于:李家榮與李家雄為親兄弟,為阻礙柳曉追回款項,雙方存在較大互相掩護的可能性。通過李家雄向法院出具的收條可看出,李家雄與李家榮試圖通過出具收條的方式串通,造成60萬元已退還的假象,讓柳曉的起訴落空。
審查此類存在親屬關系的案件,對于親屬之間出具的證據材料,法官不僅要核實證據的真實性,更要厘清親屬間的利益關系,把控證據成立的可能性,找尋其中紕漏。雙方稱已將60萬元交接退還,但陳述退還細節時漏洞百出,違反常理,因此該證據最終未被法院采納。
因為李家榮與李家雄存在親屬關系,如直接判決由李家榮向李家雄返還這筆款項,可能導致李家雄收到款后再次轉移的結果,使得柳曉產生再次訴訟的風險,不利于糾紛實際解決。因此法官讓李家榮將款項直接支付到法院賬戶,由法院付給柳曉,真正保障債權人權益。
原標題:前夫聯合親弟轉移兒子的死亡賠償款,法院判了!
編輯:周自力責編:吳忠蘭審核:馮飛